本报北京3月1日电日前,国务院转发了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继基础性研究机构和开发类研究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后,专门针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标志着我国科研机构结构调整将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其中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意见》明确提出了这类机构的改革任务,及其审核与登记、未来发展模式、内部管理、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基本规范。
《意见》指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这类机构需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在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事业法人登记。
这类机构将采取政府资助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留给单位的部分,全部用于自身发展;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内部管理上实行理事会决策制下的院所长负责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在用人上全面推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和岗位设置,加大自主分配力度。
《意见》提出,国家作为出资方,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机构决策,赋予科研机构充分的自主权,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并根据其业务方向和运行绩效予以资金支持;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承担的国家委托任务按照合同支付费用外,不定期给予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方面的资金支持,同时对其技术服务活动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文件特别鼓励社会力量资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允许资助者进入科研机构理事会参与决策,资助经费可在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